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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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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話禮貌
(一)電話鈴響應儘速接聽,先報明服務單位並問好,如你好、早安等問
      候語。
(二)轉接電話時應注意轉接電話禮貌,多說「好的」、「請稍候」、「
      對不起」等。
(三)對方請轉接電話,被指定接聽者應於接聽時先報明服務單位或姓名
      。
(四)電話語氣應儘量簡要、明晰、溫和,切忌語氣粗魯。即使對方不耐
      煩或生氣時,仍應保持良好風度。
(五)對方所提問題如超越職權範圍或非個人所能解答時,應明確告知其
      原因或轉請業務熟諳人員答復,不可逕行掛斷電話或以「不知道」
      搪塞。
(六)說「不」的時候,應先把困難事實告訴對方。
(七)對方撥錯電話時,應婉言告知,請其查明再撥,不可粗言「打錯啦
      」即掛斷電話。
(八)對方擬找之人不在辦公室時,應婉言告知係差假或目前暫時不在,
      並微詢需否留話轉告,不可粗率答復「他不在」即掛斷電話。
(九)接到責難或批評性之電話時,應委婉解說,並向其表示歉意或謝意
      ,不可與發話人發生爭執。
(十)電話應對應活潑、機智、有效率。
(十一)接完電話注意接尾語,多說「謝謝」、「不客氣」、「如還有不
        明白的地方,請隨時來電」、「竭誠為你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