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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推行電話禮貌實施要點 4
四、電話禮貌
(一)電話鈴響應儘速接聽,先報明服務單位並問好,如你好、早安等問
      候語。
(二)轉接電話時應注意轉接電話禮貌,多說「好的」、「請稍候」、「
      對不起」等。
(三)對方請轉接電話,被指定接聽者應於接聽時先報明服務單位或姓名
      。
(四)電話語氣應儘量簡要、明晰、溫和,切忌語氣粗魯。即使對方不耐
      煩或生氣時,仍應保持良好風度。
(五)對方所提問題如超越職權範圍或非個人所能解答時,應明確告知其
      原因或轉請業務熟諳人員答復,不可逕行掛斷電話或以「不知道」
      搪塞。
(六)說「不」的時候,應先把困難事實告訴對方。
(七)對方撥錯電話時,應婉言告知,請其查明再撥,不可粗言「打錯啦
      」即掛斷電話。
(八)對方擬找之人不在辦公室時,應婉言告知係差假或目前暫時不在,
      並微詢需否留話轉告,不可粗率答復「他不在」即掛斷電話。
(九)接到責難或批評性之電話時,應委婉解說,並向其表示歉意或謝意
      ,不可與發話人發生爭執。
(十)電話應對應活潑、機智、有效率。
(十一)接完電話注意接尾語,多說「謝謝」、「不客氣」、「如還有不
        明白的地方,請隨時來電」、「竭誠為你服務」等。
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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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話禮貌
(一)電話鈴響應儘速接聽,先報明服務單位並問好,如你好、早安等問
      候語。
(二)轉接電話時應注意轉接電話禮貌,多說「好的」、「請稍候」、「
      對不起」等。
(三)對方請轉接電話,被指定接聽者應於接聽時先報明服務單位或姓名
      。
(四)電話語氣應儘量簡要、明晰、溫和,切忌語氣粗魯。即使對方不耐
      煩或生氣時,仍應保持良好風度。
(五)對方所提問題如超越職權範圍或非個人所能解答時,應明確告知其
      原因或轉請業務熟諳人員答復,不可逕行掛斷電話或以「不知道」
      搪塞。
(六)說「不」的時候,應先把困難事實告訴對方。
(七)對方撥錯電話時,應婉言告知,請其查明再撥,不可粗言「打錯啦
      」即掛斷電話。
(八)對方擬找之人不在辦公室時,應婉言告知係差假或目前暫時不在,
      並微詢需否留話轉告,不可粗率答復「他不在」即掛斷電話。
(九)接到責難或批評性之電話時,應委婉解說,並向其表示歉意或謝意
      ,不可與發話人發生爭執。
(十)電話應對應活潑、機智、有效率。
(十一)接完電話注意接尾語,多說「謝謝」、「不客氣」、「如還有不
        明白的地方,請隨時來電」、「竭誠為你服務」等。
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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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話禮貌
 (一) 電話鈴響應儘速接聽,先報明服務單位並問好,如你好、早安等問
      候語。
 (二) 轉接電話時應注意轉接電話禮貌,多說「好的」、「請稍候」、「
      對不起」等。
 (三) 對方請轉接電話,被指定接聽者應於接聽時先報明服務單位或姓名。
 (四) 電話語氣應儘量簡要、明晰、溫和,切忌語氣粗魯。即使對方不耐
      煩或生氣時,仍應保持良好風度。
 (五) 對方所提問題如超越職權範圍或非個人所能解答時,應明確告知其
      原因或轉請業務熟諳人員答復,不可逕行掛斷電話或以「不知道」
      搪塞。
 (六) 說「不」的時候,應先把困難事實告訴對方。
 (七) 對方撥錯電話時,應婉言告知,請其查明再撥,不可粗言「打錯啦
      」即掛斷電話。
 (八) 對方擬找之人不在辦公室時,應婉言告知係差假或目前暫時不在,
      並微詢需否留話轉告,不可粗率答復「他不在」即掛斷電話。
 (九) 接到責難或批評性之電話時,應委婉解說,並向其表示歉意或謝意
      ,不可與發話人發生爭執。
 (十) 電話應對應活潑、機智、有效率。
 (十一) 接完電話注意接尾語,多說「謝謝」、「不客氣」、「再見」、
        「如還有不明白的地方,請隨時來電」、「竭誠為你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