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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基隆監獄志工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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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基隆監獄志工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4
四、志工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其遴選、訓練及輔導,有本監秘書室 召集總務科、戒護科、教化科、人事室、會計室成立指導小組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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