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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志工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4
四、志工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其遴選、訓練及輔導,有本監秘書室
    召集總務科、戒護科、教化科、人事室、會計室成立指導小組辦理之
    。
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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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其遴選、訓練及輔導,有本監秘書室
    召集總務科、戒護科、教化科、人事室、會計室成立指導小組辦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