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品管費用) 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 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 分之二為原則。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工程主辦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 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抽驗費用,應於施工 預算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