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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防制傳染病及肺結核病處遇及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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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戒護管理與管制措施︰
(一)機關發生肺結核病或傳染病感染時,應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確
      實掌控囚情,防止病情蔓延及收容人藉機滋事。
(二)收容人及職員如經診斷確認遭受所內感染,對疫情顯有蔓延之虞時
      ,機關應全面停止開封及各項活動,並停止辦理接見。
(三)如發生疑似感染傳染病或肺結核病情況且持續蔓延時,收容人係未
      配業(新收房、違規房)之收容人,該房全房收容人均視同隔離房
      或移禁隔離專區,實施必要檢查及隔離觀察。
(四)如係已配業工場之收容人,工場應暫停開封,並暫於原配舍房隔離
      觀察,該工場所配置之舍房則劃定為隔離專區。
(五)專區內所有物品應與外界全面隔離,罹患傳染病或肺結核病收容人
      應隔離監禁,並嚴密管控其個人使用餐具、盥洗用具及使用衣類。
      其廢棄物應以雙層塑膠袋妥善包紮,並交由專人或醫療廢棄物公司
      集中清理銷毀。
(六)該工場或舍房主管應即就醫檢查,並依病況實施必要之隔離治療(
      或居家隔離),本所警力如無法支應,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調度鄰近
      矯正機關警力支援。
(七)與該疑似傳染病或肺結核病同場舍之收容人,每日實施體溫檢測,
      如有超過正常值或異常病灶時,立即戒送就醫檢查。
(八)本所如經疑似遭受傳染病或肺結核病感染,全區應即進行全面消毒
      。一般市售漂白水(成分為次氯酸鈉,濃度約 5%),為最經濟有
      效之消毒劑,使用方法是以稀釋濃度為 500ppm(0.05% ,市售 5
      %漂白水稀釋 100  倍)之漂白水,擦拭經罹病收容人接觸、血液
      、體液、嘔吐物或引流物…污染之所有器物。另罹病收容人離開後
      ,使用過之舍房環境、大型固定器具,如舍房通氣孔、床板、櫃子
      、盥洗台…應先以 500ppm 漂白水擦拭,再使用紫外線燈照射 30
      分鐘殺菌後,原舍房才能再開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