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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防制傳染病及肺結核病處遇及應行注意事項 4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一、修正項次。
二、修正標點符號。
三、修正有關本所疑似經汙染時,漂白水稀釋濃度、消毒方法及修改敘述文字。
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
一、修正本所上級單位為法務部矯正署。
二、修正有關本所疑似經汙染時,更正漂白水稀釋濃度及消毒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