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持有之規定:
一 三級以上收容人准持有小型之電視機、電風扇、收音機、掌上型電動
玩具,四級及未編級之收容人准持有小型之電風扇及掌上型電動玩具
,經准持有之收容人,各電器用品以一台為限。
二 各場舍應設立簿冊,註明收容人編號、姓名、案由、刑期、級別、機
型、購買日期等資料列管,並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是否依規定持有或改
造變更用途,另備份存戒護科,以利抽檢。
三 未經登記列管之小型電器,一律以違禁物品處理。
四 插卡式電玩及卡帶、隨身聽、音樂帶、CD音響、CD 片等電器為禁止
持有之小型電器,新收入所時一律交保管、寄回或家屬領回,嚴禁攜
入。
五 持有小型電視機、小型收音機、掌上型電動玩具、小型電風扇等小型
電器用品之收容人,嚴禁私自轉讓、租借或其他圖利之行為,收容人
出所,一律攜離,不得轉讓。
六 持有人如因違規送隔離、獨居舍考核處遇或其他原因禁止繼續持有小
型電器用品時,應將所持有之電器用品交舍房主管列冊保管,待考核
結束後發回使用。
七 不得藉收聽、收視不良做為調房理由。
八 收容人之電視機、收音機、語言學習機、電動玩具、電風扇損壞欲報
廢時,須以報告申請核准,始可毀棄,經查獲損壞之小型電器用品,
一律以違禁品處理。
九 收容人出所或移禁時,各場舍主管應命其事先將電器用品包妥不加封
,於初核後攜至中央台由中央台主任檢查複核, (如品名、機型、規
格不符者,應追查去向) ,如核對無誤後再由戒護科內勤複檢後出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