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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 4 條
更生保護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董事
長,除捐助人得指定總額不超過三分之一之董事外,餘由法務部就有關機
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
年,連聘得連任。
前項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
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第一項董事任期未屆滿前,董事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
務或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由法務部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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