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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4
四  受觀察勒戒人於新收入所時由中央台立即採集尿液檢體。驗尿登記簿
    置中央台,中央台辦理新收採集尿液完畢隨即登錄驗尿人員名冊連同
    檢體交內勤送省立基隆醫院檢驗,檢驗結果由省立基隆醫院登錄於記
    錄表。
    尿液採集於新收時立即辦理,夜間採尿檢體由中央台確實保管隔日交
    接,是日立即送省立基隆醫院檢驗。第二次採集尿液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