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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4 條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
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