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眾親至本所陳情相關問題者,受陳情之相關業務主管應利用適當場 所接待相關人員,負責紓解、傾聽,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化解爭 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及政風人員共同處理,並由 主辦業務科、室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由秘書室登錄列管。 對於有註明電話之陳情案件,承辦人員應先以電話向陳情人說明或更 進一步了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