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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民眾陳情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4
四、民眾親至本所陳情相關問題者,受陳情之相關業務主管應利用適當場
    所接待相關人員,負責紓解、傾聽,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化解爭
    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及政風人員共同處理,並由
    主辦業務科、室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由秘書室登錄列管。
    對於有註明電話之陳情案件,承辦人員應先以電話向陳情人說明或更
    進一步了解案情。
民國 94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4
四、民眾親至本所陳情相關問題者,受陳情之相關業務主管應利用適當場
    所接待相關人員,負責紓解、傾聽,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化解爭
    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及政風人員共同處理,並由
    主辦業務科、室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由秘書室登錄列管。
    對於有註明電話之陳情案件,承辦人員應先以電話向陳情人說明或更
    進一步了解案情。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4
四  民眾親至本所陳情 (抱怨) 相關問題者,受抱怨之相關業務主管利用
    適當場所接待相關人員,負責紓解、傾聽,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
    化解爭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
    主辦業務科、室將抱怨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由秘書室登錄列管。
    民眾親至本所抱怨相關事項,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會同處理。
    對於有註明電話之陳情 (抱怨) 案件,承辦人員應先以電話向陳情人
    說明或更進一步了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