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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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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遵照法務部頒行之「高等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分署服務處規則」規定
    ,與院方共同設置聯合服務處,採取櫃台式作業,並指派熟諳法律、
    業務及具有服務熱忱之書記官或錄事一人專責處理為民服務有關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