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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應行注意事項 4
肆、遵照法務部頒行之「高等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分署服務處規則」規定
    ,與院方共同設置聯合服務處,採取櫃台式作業,並指派熟諳法律、
    業務及具有服務熱忱之書記官或錄事一人專責處理為民服務有關事務
    。
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4
肆、遵照法務部頒行之「高等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分署服務處規則」規定
    ,與院方共同設置聯合服務處,採取櫃台式作業,並指派熟諳法律、
    業務及具有服務熱忱之書記官或錄事一人專責處理為民服務有關事務
    。
民國 87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4
肆  遵照法務部頒行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服務處規
    則」規定,與院方共同設置聯合服務處,採取櫃台式作業,並指派熟
    諳法律、業務及具有服務熱忱之書記官一人專責處理為民服務有關事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