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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門診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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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牙科門診醫療:
    (1) 牙科醫師每週來所看診一次,時間另訂。
    (2) 牙科醫療材料由收容人自費,其自費材料費收據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