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核發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4
四、作業科視同作業:
(一)單位及雇工費用:
      搬運隊,搬運作業設備器材及成品材料,比照總務科雇工費用每人
      每月新臺幣一千一百元單位所得之勞作金為基準,並以日數換算。
(二)一般勞作金: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三)獎勵金:依「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規定從實審核
      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