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採尿過程須有戒護科或衛生科人員在場監督,取量尿液二瓶 (各約 5 0 毫升) 由被採尿人於封口處親自簽名及按指印,其中一瓶送衛生科 初步檢驗,檢驗結果如是呈陽性反應時,則將另一瓶送衛生局檢驗, 如亦是陽性反應,則報請檢調單位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