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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監獄查獲煙毒品之處理程序要點 4
四、採尿過程須有戒護科或衛生科人員在場監督,取量尿液二瓶 (各約 5
    0 毫升) 由被採尿人於封口處親自簽名及按指印,其中一瓶送衛生科
    初步檢驗,檢驗結果如是呈陽性反應時,則將另一瓶送衛生局檢驗,
    如亦是陽性反應,則報請檢調單位偵辦。
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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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採尿過程須有戒護科或衛生科人員在場監督,取量尿液二瓶 (各約 5
    0 毫升) 由被採尿人於封口處親自簽名及按指印,其中一瓶送衛生科
    初步檢驗,檢驗結果如是呈陽性反應時,則將另一瓶送衛生局檢驗,
    如亦是陽性反應,則報請檢調單位偵辦。
民國 83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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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採尿過程須有戒護科或衛生科人員在場監督,取量尿液二瓶 (各約五
    十毫升) 由被採尿人於封口處親自簽名及按指印,其中一瓶送衛生科
    初步檢驗,檢驗結果如是呈陽性反應時,則將另一瓶送衛生局檢驗,
    如亦是陽性反應,則報請檢調單位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