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違反本要點之處理方法 (一)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由輔 導科會請戒護科及政風室處理,並依法追究刑責。 (二)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三點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由收 執之收容人擇定處理方式(自願銷毀或自費寄回),自願銷毀之物 品,經送戒護科簽收後,會請政風室協助辦理公開銷毀。 (三)由郵包寄入之書報雜誌,其包裏封面未黏貼「郵寄包裏識別證」或 雖黏貼識別證,而其內容與所核准之內容不符者,一律辦理自費寄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