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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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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4
四、各舍房(工場房)產生之垃圾於次日開封收集後,由收容人攜至作業 工場再行分類,各工場並設置有一貯存箱(塑膠桶)內區分,並指派 適當人員負責依第二點垃圾分類規定辦理。並按指定之時間、地點、 總類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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