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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才藝班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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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才藝班收容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刑期在十五年以下,入本監須滿六個月,對學習才藝具興趣者。
(二)刑期逾十五年以上(含無期徒刑),入本監須滿一年,具才藝專長
      或對學習才藝具興趣者。
(三)於本監執行違規二次以下,且最近二年內無違規紀錄者。
(四)前項規定於本次修前,原有學員如表現良好者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