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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接待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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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機關團體、學術機構及新聞媒體進行參觀、採訪時,應依下列事
    項辦理:
(一)事前向秘書室聯繫或提出申請。聯繫或申請時應敘明:參訪人姓名
      或機關團體名稱、參訪日期時間、參訪目的、參訪人數及其他表列
      事項(申請表如附表二)。至本分署發佈新聞稿或突發狀況所衍生
      之媒體採訪,則不受事前申請之限制。
(二)參訪時應由本分署指派接待人員全程導引,並得規劃行進路線或指
      定接待區域。
(三)訪問內容涉及公務機密、他人隱私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應婉言拒答
      。並由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或處置。
(四)參訪人員如有拍照攝影之必要,應徵得被拍照對象或接待人員同意
      。
(五)接待人員應事前告知以上各款規定,如參訪中有私自脫隊、探揭私
      密、擅自拍攝或其他違規行為者,應立即要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