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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廉政工作年度計畫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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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政風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本年度計畫執行檢討
    ,並訂定次年度計畫,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循政風體系
    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