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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機關廉政工作年度計畫作業要點 4
四、各機關政風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本年度計畫執行檢討
    ,並訂定次年度計畫,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循政風體系
    陳報備查。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4
四、各機關政風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本年度計畫執行檢討
    ,並訂定次年度計畫,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循政風體系
    陳報備查。
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5
五  年度工作計畫在執行期間,如遇臨時交辦或自行舉辦之重要工作,應
    納入工作計畫相關項目實施,並函送法務部政風司或其授權之政風機
    構備查。
民國 87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5
五  年度工作計畫在執行期間,如遇臨時交辦或自行舉辦之重要工作,應
    納入工作計畫相關項目實施,並函送法務部政風司或法務部政風司授
    權之政風機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