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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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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志工表揚要點
- 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
四 辦理程序及期限:
(一) 由法務部表揚者,應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列舉事實,造具名冊,於每
年十二月十日以前,經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
(二) 由高等法院檢察署表揚者,應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列舉事實,造具名
冊,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報請高等法院檢察署核定,核定後轉
報法務部備查。
(三) 由地方法院檢察署表揚者,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自行核定,
並報請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