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辦理程序及期限: (一) 由法務部表揚者,應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列舉事實,造具名冊,於每 年十二月十日以前,經由高等法院檢察署報請法務部核定。 (二) 由高等法院檢察署表揚者,應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列舉事實,造具名 冊,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報請高等法院檢察署核定,核定後轉 報法務部備查。 (三) 由地方法院檢察署表揚者,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以前,自行核定, 並報請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