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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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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每件公文辦畢後五日內填報歸檔簿送繳檔案室
    建檔,遇假日順延,公文辦畢而未歸檔者,科室主管應督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