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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4
四、各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每件公文辦畢後五日內填報歸檔簿送繳檔案室
    建檔,遇假日順延,公文辦畢而未歸檔者,科室主管應督促之。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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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每件公文辦畢後五日內填報歸檔簿送繳檔案室
    建檔,遇假日順延,公文辦畢而未歸檔者,科室主管應督促之。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4
四  各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每件公文辦畢後五日內填報歸檔簿送繳檔案室
    建檔,遇假日順延,公文辦畢而未歸檔者,科室主管應督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