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4
肆  罰則
    如確有性騷擾之事實,機關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
    、調職、免職等處分,如該事實涉及刑責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