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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辦法 4
肆  罰則
    如確有性騷擾之事實,機關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
    、調職、免職等處分,如該事實涉及刑責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4
肆  罰則
    如確有性騷擾之事實,機關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
    、調職、免職等處分,如該事實涉及刑責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