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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加強查核差旅費實施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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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實施時間及方式:
一  人事室及會計室應逐案審查,如出差人填報出差天數或結報差旅費錯
    誤,即通知出差人更正,如發現浮報或虛報差旅費之情形,應主動簽
    核處理。
二  政風室不定期提出查核出差案件時,會計室應提供尚未送審計部之現
    有報結出差單據憑證影本,並註明出差人及出差時間、地點等資料,
    以利政風室實施查核。
三  為節約經費,政風室辦理出差單據查核時,應以承辦其他工作出差順
    道訪查為原則,出發前逕請會計室提供擬前往出差地點之現有結報出
    差案件之單據憑證,並利用時間就近訪查相關商號,查核各憑證是否
    真實,有無購買或索取憑證情形,據以填寫出差旅費憑單查核紀錄表
    ,簽報查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