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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戒治所實施階段處遇課程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93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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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劃戒治處遇課程,應依各階段的處遇重點及受戒治人之需要,訂定
    其主要課程、輔助課程及課程類別時數 (如附表一) 付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