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依第 15 條規定: 修正名稱及第 1~14 條,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執行機關應充實各項相關設施與資源,以符合辦理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 之專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