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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由現行條文第六條修正後移列,規定執行機關為辦理強制身心治療或輔
    導教育,應充實各項相關設施與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