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督導程序 (一) 本署研考科應就本署及各署、所全年度實際執行進度,提出檢討報 告於本小組。 (二) 本小組應依各署、所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召開檢討會,研議獎懲事 宜,簽奉核定後,陳報法務部公務預算資本支出計畫及非營業基金 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小組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