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運輸毒品罪,祇以所運毒品已實行輸送為已足,即屬既遂,並非以運 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惟應以所運毒品在兩區域間具有輸出或 輸入作用為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滬上字第七十四號及二十 七年滬上字第四十二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