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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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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察官依據司法警察機關製作之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等資
    料內容,認該相驗案件顯無犯罪嫌疑者,得填發相驗案件指揮書 (如
    附件二) 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檢驗員或經指定之醫師前往停
    屍地點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