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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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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贓證物庫人員點收槍砲、彈藥時,應設專簿登記 (格式如附件一) ,
    注意核對資料是否相符,並另設專簿管制其流向 (格式如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