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 4
四  贓證物庫人員點收槍砲、彈藥時,應設專簿登記 (格式如附件一) ,
    注意核對資料是否相符,並另設專簿管制其流向 (格式如附件二) 。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4
四  贓證物庫人員點收槍砲、彈藥時,應設專簿登記 (格式如附件一) ,
    注意核對資料是否相符,並另設專簿管制其流向 (格式如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