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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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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第一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無須開庭偵訊,即可為起訴起不起訴處
    分之案件,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為之。其應經調查之案件,應於調查完
    畢後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