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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4
四  第一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無須開庭偵訊,即可為起訴起不起訴處
    分之案件,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為之。其應經調查之案件,應於調查完
    畢後十日內為之。
民國 8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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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第一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無須開庭偵訊,即可為起訴起不起訴處分
    之案件,應於收案後十日內為之。其應經調查之案件,應於調查完畢後
    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