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誡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執行,書記官應製作筆錄,由少年及其到場之法 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與輔佐人簽名。 前項處分宣示時,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在場捨棄抗告 權,且無被害人者,得於宣示後當場執行。 執行訓誡處分時,少年法院法官應以淺顯易懂之言語加以勸導,並將曉諭 少年應遵守之事項,以書面告知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