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第 4 條
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及該區司法警察官,應相互列席業務檢討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