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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第 4 條
保證書及受責付證書由各級法院檢察處統一印製 (格式如附件 (二) 、 (
三) ) ,免費供用,並應備置於服務處,以便取用,服務處人員並應指導
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