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接待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4
四  他機關團體、學術機構及新聞媒體進行參觀、採訪時,應依下列事項
    辦理:
 (一) 事前應向秘書室聯繫或提出申請。聯繫或申請時應敘明:參訪人姓
      名或機關團體名稱、參訪日期時間、參訪目的、參訪人數及其他表
      列事項。 (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 參訪時應由本署指派接待人員全程導引,並得規劃行進路線或指定
      接待區域。
 (三) 訪問內容涉及公務機密、他人隱私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者,應婉言
      拒答。並由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或處置。
 (四) 參訪人員如有拍照攝影之必要,應徵得被拍照對象或接待人員同意
      。
 (五) 接待人員應事前告知以上各款規定,如參訪中有私自脫隊、探揭私
      密、擅自拍攝或其他違規行為者,應立即要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