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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接待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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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維護機關形象尊嚴、確保設施人員安全與辦公環境安寧,並兼顧訪
    客權益,特訂定本注意要點。
二  有關民眾洽公、會客、參觀及新聞媒體採訪等事項,除本署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實施。
三  非本署人員進出機關時,應向駐衛警憑證件換發來賓證,並填妥登錄
    簿 (如附表一) ,經執勤人員確認無訛後,通知相關人員接待,接待
    地點宜在會客室。來賓如指定接洽對象,執勤駐衛警應以電話事先徵
    求受訪者接見意願,如不同意則請駐衛警代為婉拒。但由本署人員陪
    同、法務部及各行政執行處人員出示證件或事先協調者不在此限。
四  他機關團體、學術機構及新聞媒體進行參觀、採訪時,應依下列事項
    辦理:
 (一) 事前應向秘書室聯繫或提出申請。聯繫或申請時應敘明:參訪人姓
      名或機關團體名稱、參訪日期時間、參訪目的、參訪人數及其他表
      列事項。 (申請表如附表二)
 (二) 參訪時應由本署指派接待人員全程導引,並得規劃行進路線或指定
      接待區域。
 (三) 訪問內容涉及公務機密、他人隱私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者,應婉言
      拒答。並由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言或處置。
 (四) 參訪人員如有拍照攝影之必要,應徵得被拍照對象或接待人員同意
      。
 (五) 接待人員應事前告知以上各款規定,如參訪中有私自脫隊、探揭私
      密、擅自拍攝或其他違規行為者,應立即要求改正。
五  接待過程中如有脫序或其他危安狀況,接待人員應立即陳報機關首長
    ,並會知政風室協處。
六  本要點奉  署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