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院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分署到場就聲請拘提案件為一定陳 述或補正時,被通知人員應即報告行政執行官並作成紀錄陳分署長核 閱後附「聲拘」案卷。 分署經法院通知就聲請拘提案件到場為一定陳述時,應指派執行人員 到場陳述意見。執行人員亦得因案情需要,主動到場向法院陳述意見 。 分署經法院通知就聲請拘提案件為補正時,應立即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