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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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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請求協助之機關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應附具理由即時通知為
    請求之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