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請假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請假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4
四 典獄長及少年輔育院院長請假前來台北者,應將在台北之臨時通訊處 所及電話號碼通知本部監所司登記;檢察處、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首 長請假前來台北者,應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書記室登記,以利聯 繫。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