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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職員請假應行注意事項 4
四  典獄長及少年輔育院院長請假前來台北者,應將在台北之臨時通訊處
    所及電話號碼通知本部監所司登記;檢察處、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首
    長請假前來台北者,應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書記室登記,以利聯
    繫。
民國 70 年 07 月 27 日訂定
4
四  典獄長及少年輔育院院長請假前來台北者,應將在台北之臨時通訊處
    所及電話號碼通知本部監所司登記;檢察處、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首
    長請假前來台北者,應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書記室登記,以利聯
    繫。